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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檢察官實行公訴時之論告
編著譯者:
劉邦繡
出版日期:
2008.08.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10 期
/35-47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2311
下載點數:
4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劉邦繡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提起公訴
;
檢察官論告
;
實行公訴
;
論告書
中文摘要:
刑事案件的增加是現代國家普遍面臨的現象,如何以有限之司法資源,解決數量龐大之刑事案件,乃成為各國刑事訴訟制度之重要課題。國家法制對於犯罪的處理,必須踐行犯罪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之程序,而犯罪事實存在與否的認定,又為適用法律以及科處刑罰的基礎。在處理犯罪的問题上,最根本的先決程序,乃在於犯罪事實認定,此均有待起訴、論告程序之確實。
在檢察官實行公訴過程中對被告之論告訴訟行為,是國家最直接的對犯罪行為人從事追訴犯罪,而法院審理案件是以言詞直接審理,因此,論告基本上必須由檢察官以言詞表達論告之意旨,但有必要時仍宜以提出「論告書」來輔助論告之全般内容。論告書的重要性僅次於起訴書,論告書最重要的功能是對案件在法院審理中,由到法庭實行公訴的檢察官作出對被被告罪行論告之總結。審理程序之言詞辯論階段,檢察官實行公訴時之發言,就是論告。檢察官論告時之重點則應當側重在證據與犯罪事實間證明力之論述性和事實該當於法律適用之論理解釋性,亦即對事實、證據作出論述,對定罪量刑的理由作出論述,從而達到説服法院確認檢察官追訴被告犯罪刑責的目的。
目 次:
壹、檢察官就案件提起公訴、實行公訴之聯結關係
貳、檢察官實行公訴時論告之訴訟行為
參、檢察官論告時應有之内容
肆、關於檢察官論告時就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之表述
伍、關於檢察官論告時求刑或量刑建議之表述
陸、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0 條 (36.01.01 版)
法院組織法 第 60 條 (97.06.11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57、58、59 條 (97.01.02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264、269、271、290 條 (96.12.12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72 年度台上字第 6696 號 刑事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1163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633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5599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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