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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處分之準備行為及程序行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洪家殷
出版日期: 2008.08.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09 期/197-201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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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洪家殷
關 鍵 詞: 程序行為觀念通知行攻處分準備行為
中文摘要: 行政機關在作成最後之行政處分前,常須進行某些準備行為,如通知補正、送請鑑定或進行調查等,此種行為是否具有法效性,而可單獨成為行政處分,並得對其提起法律救濟?當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之請求,涉及與行政處分有關之程序行為,如申請調查證據、申請意見陳述或申請閱覽卷宗等,倘若被拒絕時,則該拒絕之表示,是否為行政處分並得成為訴願之標的?
目  次: 壹、程序行為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判斷及救濟
貳、準備行為
參、程序行為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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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家殷,行政處分之準備行為及程序行為,台灣法學雜誌,第109期,197-201頁,2008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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