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程序行為;觀念通知;行攻處分;準備行為 |
| 中文摘要: |
行政機關在作成最後之行政處分前,常須進行某些準備行為,如通知補正、送請鑑定或進行調查等,此種行為是否具有法效性,而可單獨成為行政處分,並得對其提起法律救濟?當人民向行政機關提出之請求,涉及與行政處分有關之程序行為,如申請調查證據、申請意見陳述或申請閱覽卷宗等,倘若被拒絕時,則該拒絕之表示,是否為行政處分並得成為訴願之標的?
|
| 目 次: |
壹、程序行為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判斷及救濟 貳、準備行為 參、程序行為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