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不法交易;詐欺交易;破產;財務困難;重整;破產清算;董事;強制聲請宣告破產;監察人;現金流量測試標準;資產負債表測試標準;直接義務與責任 |
中文摘要: |
董事與監察人對公司債權人究竟負有何種義務為本文討論之核心,其中特別以公司面臨財務困難時,其對債權人所負義務為重點。我國公司法雖規定董事應於公司資產顯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應聲請宣告破產,然違反之法律效果則由民法第三十五條予以補充規定。此制與歐陸如德、法等國相同。 與此體制相對者,如英國及大英國協之部分國家。其不以董事應聲請宣告破產為念,而是以不法交易繩之。尊重董事依公司所處情境做出最有利於公司及債權人之決定,若有違反,則透過一個集體機制命董事負責。此外,另有詐欺交易之民刑責任佐之。 二者之規範理念不同,而得行使權利之主體亦大相逕庭。採強制聲請宣告破產制者由債權人個人起訴;但不法交易則由破產管理人或其他法律規定之人為全體無擔保債權人之利益而聲請。不法交易延續一貫之理念——即董事不對個別債權人負有直接義務,但強制聲請宣告則似與忠實義務無涉。我國董事之忠實義務與民法上強制聲請宣告併存,即易造成體系之矛盾。 再者,債務清理法草案中另課予董事補足之責,如其係仿外國立法例,似有半套之嫌,且更加重原已存在之體系衝突。 本文建議以不法交易為主,重新設計債務清理法之補足規定,並重思民法強制聲請宣告破產之賠償規定有無存在之必要,俾使我國在董監對債權人責任之論述上有其一貫之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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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論 貳、公司正常營運時董監對債權人之「義務與責任」 參、公司處於財務困難時董監對公司債權人責任之類型 肆、不法交易(Wrongful Trading) 一、不法交易之立法源由與目的 二、不法交易之涵義 (一)責任主體:董事之範圍 (二)聲請權人 (三)不法交易之構成要件:公司進入破產清算 (四)不法交易之構成要件:董事明知或可得而知 (五)不法交易之構成要件:無合理之前景顯示公司得免於破產清算之命運 (六)不法交易之抗辯:董事已採取每一步驟意圖將債權人之損害降至最低 (七)支付之性質與範圍 三、不法交易之省思 伍、強制聲請宣告破產:我國民法及公司法所採模式 一、強制聲請宣告破產之目的與內涵 (一)請求權人 (二)責任主體 (三)強制聲請宣告破產之構成要件:以破產為前提 (四)強制聲請宣告破產之構成要件:董事具有過失 (五)賠償之性質與範圍 二、不法交易 v.強制聲請宣告破產 三、債務清理法草案中董事補足責任之新制 (一)聲請權人 (二)責任主體 (三)補足制度之構成要件:法人受破產宣告 (四)補足制度之構成要件:董事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五)補足之範圍 (六)程序之特色 四、小結與建議 陸、詐欺交易(Fraudulent Trading) 柒、董事對債權人有無直接之義務與責任(Direct Duty, Independent Duty) 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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