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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扣減;法律性質;遺產;共同繼承;遺產分割;遺囑;遺贈;程序 |
中文摘要: |
當遺囑受益人亦為繼承人時,遺產分割前,若被繼承人所為遺囑處分侵害特留分,其餘繼承人(特留分權利人)該如何行使特留分扣減? 影響我國甚深的日本學說與實務認為,當扣減標的物之物權已移轉於遺囑受益人(例如特定物遺贈)時,因扣減而回復之物權屬於特留分權利人個人,特留分權利人若欲基於回復的物權而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須至地方裁判所起訴。另一方面,其餘尚未分割之遺產,則須在家庭裁判所進行遺產分割之審判。因此造成了同一被繼承人的遺產問題,分裂為遺囑處分之「特留分扣減」與其餘遺產之「遺產分割」二程序。 我國最高法院判決則認為在遺產分割前,即使特留分權利人以意思表示扣減,所回復者乃是復歸於公同共有之「遺產」而非個人,特留分權利人無具體之應有部分,不可對遺囑受益人行使物上請求權。因此遺產分割前,若遺囑處分財產之物權已移轉至遺囑受益人,因遺囑受益人亦為繼承人,特留分權利人僅需提起遺產分割之訴,在過程中表示特留分扣減之意思,便可獲得相當於特留分的遺產分配。 本文檢討因特留分扣減而回復的部分之法律性質後,得出結論,亦即我國的特留分保護,多半靠遺產分割可達成,而非「以意思表示扣減,使物權回復,再提起給付之訴」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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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特留分扣減過程 一、特留分扣減之前提計算 二、特留分扣減的對象與順序 三、特留分扣減的效力 參、日本特留分扣減後之法律關係 一、前提知識:遺產分割與特留分扣減的程序差異 二、扣減後,如何終止特留分權利人和相對人間的共有關係 三、訴訟說與審判說的對立 四、最高裁判所平成 8 年(西元 1996 年)判決及學說回應 肆、我國學說與實務判決檢討 一、學說檢討 二、最高法院判決 三、判決檢討 四、判決理由的合理性與背後考量 伍、結語:特留分之保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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