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實質補貼;首長特別費;司法資源;國公支出;公務人員俸給;依法行政 |
中文摘要: |
行政首長既是公務人員,其薪給或補貼必須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依該法第二條規定,關於公務人員之俸給,只有「本俸」、「年功俸」、「加給」三者;其中,「本俸」、「年功俸」係依第四條所附之俸表規定;至於「加給」則指第五條之「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等,沒有所謂的其他補貼。因此,首長特別費算是公務人員俸給法之外之違章建築,然而卻行之已久,決定發給行政首長特別費之上級,或許不當然具有惡意,但若說是封建思想猶存,或缺乏法制觀念,倒也符合事實。首長特別費的發給既是陋習,是違章建築,不涉及生存權之保障,最高法院已宣示其為陋習,行政機關就應該立即停止,沒有得繼續發給的問題;如果繼續領取或發給,不論因公與否,均可能被以貪污起訴,故本文反對立法給與首長特別費,贊成不要再為類似案件花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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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首長特別費不是「歷史共業」 貳、首長特別費不是薪資實質補貼 參、結語-反對立法給與首長特別費,贊成不要再為類似案件花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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