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司法審查;暫時禁制令;違憲審查;利害衡量;當事人適格;重大損害 |
中文摘要: |
暫時禁制令係指法院依原告之聲請,於通知被告,並經初步聽證及辯論程序後,命被告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命令。一般而言,在原告請求法院核發「暫時禁制令」時,最常據以主張法院應核發禁制令之理由在於:在法院作成實體判決以前,暫時維持兩造間的狀態、或地位。然對法院而言,核發「暫時禁制令」之目的則為:1.使系爭案件的實際爭議情況,得「維持現狀」;2.維持法院得對系爭案件作成有意義判決的能力;3.降低法院誤判之風險。至於就原告而言,此「暫時禁制令」的功能,莫過於在避免原告遭受無法回復之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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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違憲審查與「暫時禁制令」 參、USPTO之「專利連續案暨專利申請範圍規則」 肆、原告主張 伍、法院見解 一、原告具有在本案訴訟取得勝訴之可能 二、如未獲核發「暫時禁制令」,原告將遭受無法回復之損害 三、兩造間之利害衡量 四、公益衡量 陸、本文見解:代結語 一、本案原告是否具備「原告適格」? 二、本案是否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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