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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相關問題初探-以「管理契約」為中心 ( Study on the Issues Related to the Copyright Collecting Society-Focused on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Copyright Holder and the Copyright Collecting Society)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惠敏
出版日期: 2008.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58 期/97-105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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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著作財產權人管理契約專屬授權著作權仲介團體信託契約委任契約
中文摘要: 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的關係,係依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加入該著作權仲介團體成為其會員,而可分為:一、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其會員身分之著作財產權人間之關係,二、著作權仲介團體與不具會員身分之著作權財產權人間之關係。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 13 條之規定,會員應與仲介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仲介團體管理。此所謂「管理契約」,前揭條例規定,係指著作財產權人與仲介團體約定,由仲介團體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將所收受使用報酬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契約。且不論是會員或是非會員,只要是著作財產權人如欲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仲介團體管理,就必須與仲介團體簽訂「管理契約」。然該契約於法律上之性質為何,對於解決著作財產權人與仲介團體之間著作財產權管理所生之紛爭,具有決定性之影響,係本文分析探討之重點所在。
目  次: 壹、前言
貳、案例事實
參、問題提出
肆、美國及日本仲介團體
一、美國
二、日本
伍、國內見解
陸、案例分析
一、「管理契約」之性質
二、著作財產權人依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仲介團體管理,究屬「專屬授權」或係「非專屬授權」關係?
三、終止管理契約後,對於管理契約終止前應收取之權利金,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向仲介團體請求?
四、倘仲介團體怠於行使其管理之責,著作財產權人應如主張其權利?
柒、小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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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惠敏,著作權仲介團體相關問題初探-以「管理契約」為中心,萬國法律,第 158 期,97-105 頁,2008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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