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著作財產權人;管理契約;專屬授權;著作權仲介團體;信託契約;委任契約 |
中文摘要: |
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的關係,係依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加入該著作權仲介團體成為其會員,而可分為:一、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其會員身分之著作財產權人間之關係,二、著作權仲介團體與不具會員身分之著作權財產權人間之關係。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 13 條之規定,會員應與仲介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仲介團體管理。此所謂「管理契約」,前揭條例規定,係指著作財產權人與仲介團體約定,由仲介團體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將所收受使用報酬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契約。且不論是會員或是非會員,只要是著作財產權人如欲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仲介團體管理,就必須與仲介團體簽訂「管理契約」。然該契約於法律上之性質為何,對於解決著作財產權人與仲介團體之間著作財產權管理所生之紛爭,具有決定性之影響,係本文分析探討之重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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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案例事實 參、問題提出 肆、美國及日本仲介團體 一、美國 二、日本 伍、國內見解 陸、案例分析 一、「管理契約」之性質 二、著作財產權人依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仲介團體管理,究屬「專屬授權」或係「非專屬授權」關係? 三、終止管理契約後,對於管理契約終止前應收取之權利金,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向仲介團體請求? 四、倘仲介團體怠於行使其管理之責,著作財產權人應如主張其權利? 柒、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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