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婚姻自由;姓名權;性行為自由;契約自由;隱私權;基本權利 |
| 中文摘要: |
按基本權利依是否有明示於憲法,區分為「已明示基本權利」與「未明示基本權利」,本文擬先整理大法官至今援引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作成之相關解釋,然後從「已明示基本權利」與「未明示基本權利」受憲法相同保障之立場出發,對於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定位加以釐清。其次,探究若欲承認某一自由權利為未明示基本權利時,是否需符合一定之內在不成文限制。再者,討論大法官在解釋未明示基本權利時之方法及可能之限制,進而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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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與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相關之大法官解釋 一、婚姻自由 二、姓名權 三、性行為自由 四、契約自由 五、隱私權 六、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權利 七、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八、人身安全 參、「未明示」與「已明示」基本權利應受相同保障 肆、「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條款之定位 一、構成要件說 二、限制條款說 三、小結-採限制條款說 伍、未明示基本權利是否有內在不成文限制 一、可能之內在不成文限制 二、檢討 陸、大法官就未明示基本權利之推導與限制 一、推導 二、限制 柒、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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