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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淺析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據實說明告知義務 (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on the Duty of Disclosure of Article 64 of the Insurance Law)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慧如
出版日期: 2007.12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56 期/2-8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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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保險法代理誠信對價平衡原則事實
中文摘要: 按我國保險法第 64 條之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該條文之立法意旨並非僅在於避免當事人間之舉證困難而已,而係除此之外,另有限縮要保人應據實說明告知義務之範圍,以及重要事項推定之含義。
目  次: 壹、案例事實
一、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四號民事判決
二、最高法院 83 年度台上字第 1955 號民事判決
貳、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探究
一、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立法原則
二、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分析
參、小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許慧如,淺析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據實說明告知義務,萬國法律,第 156 期,2-8 頁,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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