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保險法;代理;誠信;對價平衡;原則;事實 |
中文摘要: |
按我國保險法第 64 條之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該條文之立法意旨並非僅在於避免當事人間之舉證困難而已,而係除此之外,另有限縮要保人應據實說明告知義務之範圍,以及重要事項推定之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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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案例事實 一、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四號民事判決 二、最高法院 83 年度台上字第 1955 號民事判決 貳、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探究 一、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立法原則 二、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分析 參、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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