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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信用評等;國家任務;保護義務功能;行政管制;自由競爭;資訊揭露 |
中文摘要: |
金融資產證券化為近代所發展出的金融商品之一,而期望使投資人可以獲得較為豐厚的獲利,但有高獲利通常伴隨有高風險,因此,國家站在保護投資人的角度,即應有相因應的制度使人民可以知悉其所投資的金融商品究竟有多高的風險。此等制度之一即為本文所要探討的信用評等制度,只是如此立意良善的制度在適用上可能仍會產生若干的問題,對此,本文將從信用評等制度的憲法定位出發進行探討,並對信用評等機構與國家間的關係,以及如何對信評機構進行行政管制進行討論。最終本文將回歸信用評等運作可能產生的問題做論述,假設信評機關不足時,國家站在保護投資人的角度,國家是否要介入,如果介入時要以何種形式?要負如何的責任?此外,本文也將對信評的資訊透明進行檢討,並提出改善的建議,也一併解決如資訊不足時,信評機關要如何處理的問題。期待經由本文的討論及建議,可以使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法制的信評制度更有助於保障投資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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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從憲法上國家保護義務觀察 一、基本權之保護義務功能 二、於投資行為中國家建構制度保護投資人的必要性 參、信用評等作為一種國家任務 一、國家介入信用評等機制的可能性 (一)從國家任務的角度觀之 (二)從全球化及效率的觀點出發 二、合作國家概念的導入 三、行政管制的實現 (一)對信評機構的管制-寬嚴並立的管制 1.對信評機構設立的管制 2.對信評項目、內容的管制 (二)自由競爭市場的建立 肆、信用評等機制的幾個問題 一、信評機構不足時的解決 (一)從全球化的觀點切入-合作對象的放寬 (二)沒有或僅單一信評機構時行政機關介入的可能性 (三)行政權介入信評時的形式-兼論國家責任 1.沒有任何信評機構的情形 2.僅有一家信評機構的情形 二、資訊的透明 (一)資訊揭露的憲法要求 (二)資訊透明的重要性及其程度之檢討 三、評估資料不足時之處理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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