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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分配稅款;準直轄市;公式入法 |
中文摘要: |
所謂統籌分配稅,係將地方政府部分稅課收入財源彙繳至上級政府,由上級政府統籌運用,依各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狀況與需求,按不同比例予以分配給地方政府運作的一種財政重分配制度。其主要法源依據為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分配辦法,係由上級政府進行財政調整的手段,因此常成為各地方政府積極爭取的主要收入,但分配不足與不公,往往也成為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戰爭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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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說 一、統籌分配稅的意義 二、憲法上存在的理由 三、統籌分配稅的缺失與問題 貳、大法官釋字第 234 號解釋 一、憲法第 147 條地方經濟平衡發展之意旨之實現 二、對統籌分配稅制度宣告合憲 三、本案簡評 參、現行統籌分配稅之法規範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 參、現行統籌分配稅之法規範 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以下刊載本期) 肆、統籌分配稅之修法 一、土地增值稅目前在縣(市)徵起收入之 20%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縣(市)部分,改為全歸地方 二、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 三、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以公式入法 四、中央統籌稅款分配鄉(鎮、市)由縣訂定分配辦法 五、建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透明化之分配機制 伍、結語:爭議的彌平或開始? 一、北縣升格「準直轄市」,統籌分配稅款減少效應 二、法律保留:「統籌分配稅法」?或「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納入? 三、其他法律的糾葛與影響:地方制度法、行政區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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