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限定繼承;拋棄繼承;考慮期間;繼承權;遺產繼承人 |
| 中文摘要: |
台灣民法第一一五三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為無行為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依此二條規定,或許即可避免繼承人因繼承過多債務而陷於生活窮困之狀態。惟此等規定是否妥當,在實務上是否會衍生問題,有待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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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弱勢繼承人保護之必要性 參、法定限定繼承之不可行 一、全面法定限定繼承之不可行 二、部分限定繼承之不可行 肆、拋棄繼承考慮期間起算點之修正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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