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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兩岸物權法制對人體組織及其衍生物規定之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邱玟惠
出版日期: 2008.09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21 期/129-147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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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邱玟惠
關 鍵 詞: 人體組織衍生物物權所有權加工
中文摘要: 生物科技的發展縱然日新月異,惟法規範之實踐卻必須穩健務實,對於新式科技產物所引發之各式法律議題,首先仍應從現有的法規範作省思。人體組織及其衍生物為新興生物科技產物,其基礎法律性質,實有賴民法物權編妥善規範,方能謹守人與物之分際,提供穩定、連貫與可預見的法律邏輯,給予快速動態發展之生物科技產業一個安穩的基礎法律結構。本文就與人體分離之組織、自人體組織分離之成分、人體組織之衍生物,以及人體組織之融通性等環環相扣之各階段,比較並評析兩岸現行物權法制與之相對應規範之法律結構,並提出建議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目  次: 壹、引言
貳、議題之提出
一、案例一:Angela Cornelio v. Stamford Hospital
二、案例二:John Moore v.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參、人體組織與兩岸物權法制
一、與人體分離之人體組織
二、自人體組織分離之成分
三、人體組織之衍生物
四、人體組織之融通性限制
肆、本文之建議
伍、代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邱玟惠,兩岸物權法制對人體組織及其衍生物規定之評析,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21 期,129-147 頁,2008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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