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人體組織;衍生物;物權;所有權;加工 |
中文摘要: |
生物科技的發展縱然日新月異,惟法規範之實踐卻必須穩健務實,對於新式科技產物所引發之各式法律議題,首先仍應從現有的法規範作省思。人體組織及其衍生物為新興生物科技產物,其基礎法律性質,實有賴民法物權編妥善規範,方能謹守人與物之分際,提供穩定、連貫與可預見的法律邏輯,給予快速動態發展之生物科技產業一個安穩的基礎法律結構。本文就與人體分離之組織、自人體組織分離之成分、人體組織之衍生物,以及人體組織之融通性等環環相扣之各階段,比較並評析兩岸現行物權法制與之相對應規範之法律結構,並提出建議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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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引言 貳、議題之提出 一、案例一:Angela Cornelio v. Stamford Hospital 二、案例二:John Moore v.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參、人體組織與兩岸物權法制 一、與人體分離之人體組織 二、自人體組織分離之成分 三、人體組織之衍生物 四、人體組織之融通性限制 肆、本文之建議 伍、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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