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釋字第六三四號;商業言論自由;投資顧問 |
| 中文摘要: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涉及利用各種傳播媒介物,將證券投資相關研究分析、推介建義等資訊傳達於投資大眾,故對投顧事業經濟活動之管制,將相對地限制其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職業自由。釋字第六三四號,即就投顧事業管理與言論自由問之平衡作出解釋。本文以該釋字為出發,主要以美國法之相關規定為參考立法例,研究投顧事業之定義,並兼論投顧事業與言論自由間之衝突與爭議。台灣法就投顧事業之定義過於廣泛,且未設有除外規定,實有必要參考外國立法例擬訂一套完整的除外規定,以免對人民言論自由與職業自由形成過度之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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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釋字第六三四號摘要 參、美國法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定義 一、一九四○年投資顧問法 二、統一證券法 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言論自由 伍、台灣法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相關規範 陸、釋字第六三四號之意義與評釋 柒、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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