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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定義-兼論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三四號解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心悌
出版日期: 2008.03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19 期/168-178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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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張心悌
關 鍵 詞: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釋字第六三四號商業言論自由投資顧問
中文摘要: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涉及利用各種傳播媒介物,將證券投資相關研究分析、推介建義等資訊傳達於投資大眾,故對投顧事業經濟活動之管制,將相對地限制其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職業自由。釋字第六三四號,即就投顧事業管理與言論自由問之平衡作出解釋。本文以該釋字為出發,主要以美國法之相關規定為參考立法例,研究投顧事業之定義,並兼論投顧事業與言論自由間之衝突與爭議。台灣法就投顧事業之定義過於廣泛,且未設有除外規定,實有必要參考外國立法例擬訂一套完整的除外規定,以免對人民言論自由與職業自由形成過度之干預。
目  次: 壹、前言
貳、釋字第六三四號摘要
參、美國法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定義
一、一九四○年投資顧問法
二、統一證券法
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言論自由
伍、台灣法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相關規範
陸、釋字第六三四號之意義與評釋
柒、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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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論著:
張心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定義-兼論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三四號解釋,月旦民商法雜誌,第19期,168-178頁,2008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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