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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交互詰問制度的「光」與「影」-兼論「被告之訊問」程序
編著譯者:
林裕順
出版日期:
2009.03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60 卷 第 3 期
/20-34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932
下載點數:
6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裕順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交互詰問
;
證人詰問權
;
當事人進行
;
被告之訊問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程序為一連動的有機體系,「交互詰問」為我國刑事法庭帶進當事人「交手互動」、「彼此競爭」的嶄新氣息,使「公平法院」之審判機制有落實可能。相對地,卻也點出程序過程配套規劃不足與訴訟機制的矛盾。尤其,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基礎上,是否仍須保留「被告之訊問」(總則編第九章),似不無疑問。因此,本文先整理、說明交互詰問制度設計,所確認、表彰的刑訴程序價值、理念,再以比較法觀點介紹日本相關的法律規範、實務運用作為對照。最後歸納、說明現行我國交互詰問制度可能的缺陷與不足,並提出本文的看法、建議。
目 次:
壹、序言
貳、交互詰問於刑事訴訟程序之意義
一、刑事訴訟不適「當事人主義」?
二、確保「正當程序」之實踐
三、充實「刑事人權」之?涵
四、落實「公平法院」之訴訟機制
五、有助「實體真實」之釐清
參、比較法觀察-以日本交互詰問制度為例
一、起始陳述
二、證據調查的準備
三、交互詰問的準備、實施
四、小結-「豫則立,不豫則廢」
肆、被告詰問證權人之適用範圍
一、被告詰問證人權之可能限制
二、被告「詰問證人權」之不適用
伍、被告「訊問」程序
一、「訊問」被告之語意有弊
二、被告應無證人適格
三、被告訊問程序應予廢除
陸、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23、80、81 條 (36.01.01 版)
證人保護法 第 3 條 (95.05.30 版)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2 條 (85.12.11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7、95、164、165、166、168-1、176-1、183、187、271、276、286、287、288、290 條 (96.12.12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178 號
釋字第 384 號
釋字第 392 號
釋字第 418 號
釋字第 442 號
釋字第 482 號
釋字第 512 號
釋字第 582 號
釋字第 627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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