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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我國信託業法問題與修正重點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志誠
出版日期: 2008.03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財經法雜誌第 12 期/19-38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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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志誠
關 鍵 詞: 信託業務有價證券信託股票信託土地開發信託帳簿閱覽權受益人會議信託公示
中文摘要: 台灣信託業法於 2000 年 7 月 19 日制定後,迄今已進行五次修正。前四次主要係針對信託投資公司之改制及打擊金融犯罪案件之配套改革;本次 2008 年 1 月 16 日之修正重點,主要則包括放寬信託業之經營資格、依營業信託之特性排除信託法及公司法之規定、強化業務經營之規範及適度調整主管機關之監督權限等。本次修法之目的,著重在解除信託業務之管制,以配合集團信託之發展需要、促進新種信託業務之發展及建立具有彈性之管理機制。本文除簡述本次修正之背景因素及重點外,並從兼營信託業務之資格及範圍、營業信託之特殊規範及信託業之監控等三個角度,檢討其立法得失及釋明法律適用之疑義。
目  次: 壹、前言
貳、修正背景及要點
參、信託業之經營資格
一、銀行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
三、保險業
肆、營業信託之特殊規範
一、有價證券信託之公示要件
二、對抗發行公司之要件
三、股票信託之表決權行使
四、土地開發信託受益人同意權之行使
五、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權利之行使
六、受益人帳簿閱覽權之行使
伍、信託業之監控
一、信託業務之規範
(一)利害關係人範圍之調整
(二)信託業之義務
1. 提高信託業相關行為規範之授權位階
2. 信託業辦理信託登記之義務
3. 忠實義務及告知義務
(三)禁止以信託財產辦理授信業務
(四)明定資本市場型基金之設立準據
二、主管機關之監督權限
(一)調整信託業務經營之監督機關
(二)信託業營運之行為準則及告知義務
(三)問題信託業之處理
(四)緊急處分權之修正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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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誠,我國信託業法問題與修正重點,月旦財經法雜誌,第12期,19-38頁,2008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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