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國際法規則;生物多樣性公約;生物安全議定書;預防原則;基因改造;國際條約解釋 |
中文摘要: |
歐體生技產品案可提出之是否適用外部法源的法律疑義,可分為三:卡塔赫那議定書是否適用?預防原則是否適用?國際技術規範是否適用?而爭端解決小組,事實上並未運用任一外部法源,而僅僅在科學評估一項,討論了聯合國食品營養規則委員會之相關規範。 鑑於本案之複雜性,本文僅僅處理第一項問題,即生物安全議定書是否可以作為外部法源之問題(一)。由於爭端解決小組對於預防原則之說明,相較於一九九八年之荷爾蒙案,可說是了無新意,因此本文對於預防原則,僅簡單帶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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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拒絕將生物安全議定書納入考量 一、對於「適用於當事國間有效之國際法規則」之考量(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第 C 款) 二、對於「其他有效國際法則」之考量(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貳、拒絕考量外在的預防原則 參、結論:兩種可能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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