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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金融監理機關財政獨立之法制研究 ( A Study on the Law and System Governing Budget Independence in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Commission)
編著譯者:
蕭文生
出版日期:
2008.02
刊登出處:
台灣/
政大法學評論
/
第 101 期
/1-59 頁
頁 數:
36
點閱次數:
883
下載點數:
14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蕭文生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獨立機關
;
財政獨立
;
監理年費
;
規費
;
特別公課
;
檢查費
中文摘要:
二○○四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揭牌運作,開?我國金融督管理制度之新紀元。除以單一機關來統合銀行、證券、期貨與保險等金融業之發展政策與事權,達成金融監理一元化之目標外,更希望取法獨立機關運作之模式,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能夠免於政治力之干預,超然中立,依法行使職權。
為實現此項目的,除傳統組織、人事及職權行使獨立性之保障外,財政獨立係新引進之保障,使監理機關享有獨立財源,更進一步保障職權行使之獨立性。
為達成財政獨立,行政院金融監理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為辦理監督及管理業務,該會得向受監理之機關收取監理年費;第二項規定,辦理金融檢查業務得向受檢機構收取檢查費,使主管機關有較充裕之經費,得以聘用足夠人力,進行與金融監理制度相關之研究,提升金融監理之品質。此外,為使金融監理體制之經費免於匱乏,行政院金融監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設立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其收入來源除政府依預算法程序之撥款外,另有監理年費、檢查費、特許費等行政規費,支應金融監理部分特定用途,例如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等。
收取監理年費與檢查費乃是我國法制上少見的情形,其憲法上之合法性問題,法律上之性質、其與租稅、規費、特別公課與受益費之區別,收取之範圍、繳納方式、救濟途徑等,皆是我國法制上的新興課題。
本文之目的係檢討現行行政院金融監理委員會之法制是否符合財政獨立性之要求,並分析為保障財政獨立性所收取之費用是否合憲。
目 次:
壹、前言
貳、獨立機關之意義
一、獨立機關獨立性之意義
二、建置獨立機關之理念與必要性
三、獨立性保障之內容
(一)組織獨立性
(二)人事獨立性
(三)功能(業務、職權行使)獨立性
(四)財政獨立性
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獨立性保障
一、組織獨立性
二、人事獨立性
三、功能獨立性
四、財政獨立性
肆、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入來源合憲性之探討
一、前言
二、特許費、審查費、執照費及其他規費
三、監理年費
(一)監理年費之意義
(二)繳納義務人及收取程序
(三)計繳標準
(四)監理年費之法律性質及其許可性
四、檢查費
伍、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支出之檢討-以民國九十五年度為例
陸、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8 條 (36.01.01 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94.06.10 版)
司法院組織法 第 4 條 (90.05.23 版)
訴願法 第 1、79 條 (89.06.14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11、159、161 條 (94.12.28 版)
公務員懲戒法 第 3、4 條 (74.05.03 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1、12 條 (91.06.12 版)
公平交易法 第 25、28 條 (91.02.06 版)
公共電視法 第 13 條 (93.06.23 版)
規費法 第 10 條 (91.12.11 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第 1、4、6、7、8、9 條 (92.07.23 版)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 34 條 (93.01.20 版)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3、32 條 (93.06.23 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 5、6、11、12、14 條 (96.07.06 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 3、4、7 條 (94.11.09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87 號
釋字第 426 號
釋字第 473 號
釋字第 515 號
釋字第 593 號
釋字第 613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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