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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站在人民、憲法與法律之間的法官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08.07
刊登出處:
台灣/
全國律師
/
第 12 卷 第 7 期
/42-47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300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葉啟洲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聲請釋憲
;
合議審判案件
;
審判獨立
;
違憲審查
;
所有權歸屬
;
事實摘要
;
大法官會議
中文摘要:
獨任審判的案件中,承審法官一旦認為所應適用之法律或判例有違憲之虞,自可停止訴訟聲請釋憲;但在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中,縱使受命法官認為法律有違憲疑慮,亦須先在合議庭中評議取得共識,才能以合議庭名義提出釋憲聲請,因此,合議審判的案件中,提起釋憲聲請的事實上難度較高。在審判工作中,法官立於裁判者的地位,就當事人的主張為實體認定,但在聲請釋憲時,法官即從個案的裁判者,變身為當事人,請求釋憲機關對於系爭法律進行審判。
目 次:
壹、引言
貳、釋憲聲請經驗
一、通姦罪違憲疑義案
二、原住民竊取森林副產物案
三、電子遊戲場營業登記刑罰案事實摘要
參、釋憲聲請的外部影響:法律的本質以及其工具性的思辯
肆、現實審判環境下阻礙法官聲請釋憲的因素
一、憲法意識的薄弱
二、法官對自己角色的認知
三、結案效率的行政管考
四、合議審判案件的內部共識
五、是否受理釋憲聲請的不可預測性
伍、走過之後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15、22、23 條 (36.01.01 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94.06.10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9、245 條 (97.01.02 版)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20 條 (94.01.26 版)
公司法 第 19 條 (95.02.03 版)
森林法 第 52 條 (93.01.20 版)
相關判解: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聲更(一)字第 4 號 刑事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25 號 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450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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