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可錄式光碟片;授權金;協商可能性;積極證明 |
| 中文摘要: |
本文除對之加以分析評論之外,並且將對法院置而未論的當事人另一攻防重點-本案特許實施是否違反 TRIPS 協定,在評釋本案判決理由之後,一併加以探討,以完整關照本案所引發的各項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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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事實概要 貳、判決理由分析 一、國碩公司確曾提出具體授權條件進行協商 二、授權條件合理性應就其整體綜合加以判斷 三、國碩公司未能證明授權金計算方式之合理性:「協商可能性」標準 v.「積極證明」標準 四、國碩公司無法證明曾以相當期間協議授權 五、並未處理 TRIPS 協定等超越現行專利法之爭點 參、判決評論 一、整體綜合判斷原則基本上可資贊同 二、智慧局與本案法院審查標準間之齟齬 (一)請求繼續履行原約,是否已具體提出授權條件? (二)合理權利金額度如何認定? (三)齟齬根源:未以專利權濫用作為特許實施前提 三、科學證據的處理可更為完善 四、判決中未處理的爭點:本案特許實施是否違反TRIPS協定? (一)TRIPS 協定具有國內法效力 (二)巴黎公約特許實施事由限制為 TRIPS 協定之一部 (三)本項特許實施規定與巴黎公約不符,但優先適用 (四)TRIPS 協定並未禁止申請人於強制授權前使用系爭專利 (五)修法正本清源,但不應矯枉過正 肆、結語:把握特許實施的最後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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