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工作權;視障者;平等權;按摩 |
中文摘要: |
非視障者因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不得從事按摩業,也就是說身保法剝奪了非視障者從事按摩工作的可能,因而,侵害了非視障者的工作權。從而,立法者以視障與否為區分依據形成不同的對待,有侵害非視障者的平等權之虞。本文將以案例方式,探討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是否違憲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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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的見解 貳、本案涉及的相關基本權 一、視障者的生存權 二、非視障者的平等權與工作權 參、基本權衝突下的利益衡量 一、視障者與其他身心障礙者之間 二、視障者與身心健全者之間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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