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政黨;聲請釋憲;參政權;違憲;聲請權能;準國家機關;公法人 |
中文摘要: |
憲法增修條文本款規定政黨須獲百分之五的選票方能分配立法委員不分區席次的規定固有其正當性,但此門檻是否過高而合於民主原則下選民意志的合理表徵,實非無探究空間,「權利」受損的政黨就此卻無法透過任何管道而可聲請釋憲;而於現今修憲門檻復甚高的情形下,本規定即幾無再更動之可能性,於吾國民主政治的發展恐有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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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說明 貳、「政黨」與一般人民同視而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釋憲? 參、「政黨」視為「準國家機關」而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提起「法令違憲」?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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