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剩餘財產;自由處分金 |
中文摘要: |
一九三○年民法所採用之聯合財產制,經過數十年之適用,發現部分規定已無法實現男女平等之原則,因此,開始著手修正民法親屬編,並以貫徹男女平等原則與修正夫妻財產制,使其更為合理,作為修正重點之一。一九八五年修正民法親屬編時,乃對夫妻財產制作大幅度之修正,期以能符合男女平等之原則,惟此次修正仍然不夠徹底,且修正後之十餘年來歷經社會變革,婦女連動蓬勃發展,婦女權益更加受到重視,因此,於一九九六年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以保護妻之利益,其後,於二○○二年六月再度修正夫妻財產制之相關規定,使更能符合男女平等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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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概說 貳、夫妻財產所有權之歸屬 參、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肆、債務之清償責任 伍、夫妻之財產報告義務 陸、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 柒、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保全 捌、自由處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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