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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保護;批判犯罪學;利益回復協助;被害人輔佐;證人保護法;被害人權利改革 |
中文摘要: |
在國家化的發展上,中央集權者(如皇帝、國王、公爵、其它的統領者或者後來的現代國家權力)不斷地強化規範。這就開始涉及重要的犯罪本身。現代以及巨大的國家所塑造的形象在發展過程中,其代理者不斷的強化而承擔國家任務。今日,我們認識到在所有現代國家中的規則,是一個正式形成的追訴機構(警察機關)和一個正式形成的裁決機構(大可再區分刑事檢察機關和刑事法院)。以法學上的觀點而言,中央集權化及官僚化的考量涉及到對於在規範中的參與者及其相關範疇之人給予所謂的和平,也是為了避免血腥復仇、私人械鬥或私人戰爭。這在過去是稱為由統治者所擁有的規範權力而達到的領土和平,而今日法學家則指出這是經由警察及司法帶來的法和平性(Rechtsfrieden)。以被害人的角度在刑事訴訟法上的觀察,可以這麼說:在大部分的時候犯罪被害人並不能積極地回應而且擁有自己的權利。當被害人向警察尋求協助,警察開啟了官方的調查之後,被害者就可以說是從原本可自主決定的私人追訴主體變成國家追訴之他人決定客體。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上或者是犯罪蹤跡的承擔者,以讓警察能調查、拍照存證或特別的處理(被害人、性侵害被害人身上的跡證等等),或者作為被害人證人(Opferzeuge)是所謂“人的証據方法“而在進一步的程序中出現於檢察官及刑事法庭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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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第一部份:演講內容 一、前言 二、被害人保護之立論 三、德國犯罪被害人在警察之調查程序 四、犯罪被害人在偵查程序 五、被害人在刑事法庭的程序,特別是在主要程序中 六、其他 七、結論 第二部份:補充論述:犯罪被害人在德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保護之法律規定狀況 一、1987年「被害人保護法」 二、2004年「被害人權利改革法」(Opferrechtreformgesetz) 三、1988年「證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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