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新攻擊防禦方法;第二審失權;顯失公平;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有礙訴訟終結 |
中文摘要: |
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規定在實務的運作上,已成為兩造訴訟勝敗攻防之焦點。整理分類最高法院相關判決之結果可以發現,最高法院針對第 447 條解釋適用上的疑義,表達了許多重要的法律見解,是否妥適,值得討論。本文即基於筆者之前撰寫評析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規定之優劣文章基礎上,進一步思考後續實務見解中所產生之諸多疑問的初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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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說 貳、後續實務見解發展中產生的諸多疑問(一):失權之性質與要件 一、第二審失權之性質:作為責問事項 二、第二審失權之要件:各款事由產生之疑問 (一)補充第一審之攻擊防禦方法(第三款) (二)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第四款) (三)如不許提出顯失公平(第六款) 三、「有無礙訴訟之終結」與第二審失權 四、爭點整理與第二審失權 參、後續實務見解發展中產生的諸多疑問(二):失權規定間之適用關係 一、第二審失權規定與第二七六條之關係 二、第二審失權與第一九六條之關係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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