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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公視董監事改選重省言論自由之內涵-兼論公共電視改制之可能性與界限 ( Reassessing Free Speech in the Light of the Re-election of the Public Television Foundation's Trustees and Supervisors: On the Possibilities and Constraints of the Public Television Service's Reformation)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周宇修
出版日期: 2008.04
刊登出處: 台灣/憲政時代第 33 卷 第 4 期/397-422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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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周宇修
關 鍵 詞: 言論自由通訊傳播自由公共電視商業電視公廣集團傳播多元化積極平權措施
中文摘要: 人民有言論、著作、出版、講學自由之權利,係由我國憲法第十一條所明文保障。我國大法官於第十一條言論自由的內涵中,試圖加入給予新聞廣電媒體更多保障的特別性質基本權。本文在綜合歷來大法官解釋與學者之見解,認爲可將其對於廣電媒體的期待整理爲一個上位的媒體自由之概念,而使廣電媒體有其獨立發展的空間。但所謂的媒體自由,並不能影響人民基本言論自由及公民權(citizenship)之行使。近年來,廣電媒體解除管制已經成爲一種世界性的潮流,但學者指出,廣電市場與一般經濟學所認、知的市場有性質上的不同,且若任由廣電媒體發展,將使得部份的人民無法享有合理的傳播權利。而本文認爲,較好的方式,應是以折衷的方法建立雙元的廣電體系,使商業電台與公廣集團各自擁有一半的頻道。
但要成立一個如此龐大的公廣集團,在應然性與憲法上都有必須解決的問題,若能夠克服這些問題,雙元的廣電體系方有成立的可能。於應然性上,在數位匯流(converge)的今天,公共電視可以藉由網路影音的方式而不受時間、頻道的限制成立公視二台甚至三台,是否有必要取得如此多的電視頻道數?而實然上,若要成立此ー龐大的公廣集團,首先遇到的將是應如何組織公廣集團,滿足我們對公共電視的想像?此類問題例如公廣組織的型態,決策者(decisionmaker)的組成方式等等。第二個層次遇到的,將是在滿足傳播多元化下的憲法問題,例如爲了落實原住民文化或女性主義,公共電視要求某單位應優先錄取原住民或女性,以增進節目製作的多元化,此種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s)是否有憲法上的問題?綜上所述,本文從傳播政策切入,並爲其尋得憲法上之基礎,使國家有義務採取合理的雙元廣電體系,而落實人民的言論自由與平等公民權,進而與廣電媒體的傳播權做適度調和。

目  次: 壹、前言
貳、言論管制的可能性
一、言論自由理論之再探索
(一)傳統的言論自由理論
(二)另一個角度-平等的言論自由
ニ、廣電自由?通訊傳播自由?新聞自由?
三、言論自由的積極面向
四、政府管制之方法-介入市場?公共廣電?
(一)我國歷史:廣電媒體去國家化
(二)公共化與言論管制
(三)民主類型與管論自由的管制方式
(四)本文見解:確立雙元廣電制度解決上述問題
參、公共電視之成立與目的
一、公共電視之成立及轉變
(一)外國歷史
(二)我國發展
二、公共電視之目的
肆、公共電視的改革與難處
一、雙元廣電體系的可能性
(一)應然面-合憲性
(二)實然面-執行可能性
二、公共電視組織的重塑
(一)組織之再調整
(二)傳播多樣化的滿足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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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修,從公視董監事改選重省言論自由之內涵-兼論公共電視改制之可能性與界限,憲政時代,第 33 卷 第 4 期,397-422 頁,2008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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