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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通訊傳播自由;公共電視;商業電視;公廣集團;傳播多元化;積極平權措施 |
中文摘要: |
人民有言論、著作、出版、講學自由之權利,係由我國憲法第十一條所明文保障。我國大法官於第十一條言論自由的內涵中,試圖加入給予新聞廣電媒體更多保障的特別性質基本權。本文在綜合歷來大法官解釋與學者之見解,認爲可將其對於廣電媒體的期待整理爲一個上位的媒體自由之概念,而使廣電媒體有其獨立發展的空間。但所謂的媒體自由,並不能影響人民基本言論自由及公民權(citizenship)之行使。近年來,廣電媒體解除管制已經成爲一種世界性的潮流,但學者指出,廣電市場與一般經濟學所認、知的市場有性質上的不同,且若任由廣電媒體發展,將使得部份的人民無法享有合理的傳播權利。而本文認爲,較好的方式,應是以折衷的方法建立雙元的廣電體系,使商業電台與公廣集團各自擁有一半的頻道。 但要成立一個如此龐大的公廣集團,在應然性與憲法上都有必須解決的問題,若能夠克服這些問題,雙元的廣電體系方有成立的可能。於應然性上,在數位匯流(converge)的今天,公共電視可以藉由網路影音的方式而不受時間、頻道的限制成立公視二台甚至三台,是否有必要取得如此多的電視頻道數?而實然上,若要成立此ー龐大的公廣集團,首先遇到的將是應如何組織公廣集團,滿足我們對公共電視的想像?此類問題例如公廣組織的型態,決策者(decisionmaker)的組成方式等等。第二個層次遇到的,將是在滿足傳播多元化下的憲法問題,例如爲了落實原住民文化或女性主義,公共電視要求某單位應優先錄取原住民或女性,以增進節目製作的多元化,此種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s)是否有憲法上的問題?綜上所述,本文從傳播政策切入,並爲其尋得憲法上之基礎,使國家有義務採取合理的雙元廣電體系,而落實人民的言論自由與平等公民權,進而與廣電媒體的傳播權做適度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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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言論管制的可能性 一、言論自由理論之再探索 (一)傳統的言論自由理論 (二)另一個角度-平等的言論自由 ニ、廣電自由?通訊傳播自由?新聞自由? 三、言論自由的積極面向 四、政府管制之方法-介入市場?公共廣電? (一)我國歷史:廣電媒體去國家化 (二)公共化與言論管制 (三)民主類型與管論自由的管制方式 (四)本文見解:確立雙元廣電制度解決上述問題 參、公共電視之成立與目的 一、公共電視之成立及轉變 (一)外國歷史 (二)我國發展 二、公共電視之目的 肆、公共電視的改革與難處 一、雙元廣電體系的可能性 (一)應然面-合憲性 (二)實然面-執行可能性 二、公共電視組織的重塑 (一)組織之再調整 (二)傳播多樣化的滿足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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