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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金融監理機關怠於行使職務與國家賠償-以德國為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胡博硯
出版日期: 2009.06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 60 卷 第 6 期/45-60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1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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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胡博硯
關 鍵 詞: 金融監理機關怠於行使職務國家賠償存款戶財產權
中文摘要: 某一特定法律規範是否為保護規範,乃是決定主管機關在此是否有所謂的第三人職務義務的依據。倘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違背該義務,則受有侵害之人民可據此請求國家賠償。對此,銀行法就其立法目的而言,除了確保金融機構運作正常,藉此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外,並兼具保障銀行客戶的功用。這樣的法律規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於七○年代將其認定為保護規範。聯邦政府為了避免國家賠償範圍的擴大,因此,於銀行法當中明定,金融監理僅基於公共利益而為。但這樣的作法,卻引起了違反基本法的質疑。
目  次: 壹、前言
貳、歐洲法院二○○四年十月十二日的判決
參、保護規範理論與國家賠償
  一、對第三人之職務義務
  二、保護規範理論下的公權利概念
肆、保護規範與金融監理
  一、一九七○年代之前的見解
  二、Wetterstein 以及 Herstatt 判決
  (一)聯邦最高法院見解的變更
  (二)銀行法立法理由
  (三)銀行法作為秩序法的特別領域
  三、聯邦政府的反應
  四、保護規範是否存在
  五、合憲性爭議
  (一)權力分立的質疑
  (二)基本法第三十四條以及基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三)財產權保障
  (四)國家保護義務
  (五)小結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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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硯,論金融監理機關怠於行使職務與國家賠償-以德國為例,法令月刊,第60卷第6期,45-60頁,2009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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