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金融監理機關;怠於行使職務;國家賠償;存款戶;財產權 |
| 中文摘要: |
某一特定法律規範是否為保護規範,乃是決定主管機關在此是否有所謂的第三人職務義務的依據。倘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違背該義務,則受有侵害之人民可據此請求國家賠償。對此,銀行法就其立法目的而言,除了確保金融機構運作正常,藉此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外,並兼具保障銀行客戶的功用。這樣的法律規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於七○年代將其認定為保護規範。聯邦政府為了避免國家賠償範圍的擴大,因此,於銀行法當中明定,金融監理僅基於公共利益而為。但這樣的作法,卻引起了違反基本法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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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歐洲法院二○○四年十月十二日的判決 參、保護規範理論與國家賠償 一、對第三人之職務義務 二、保護規範理論下的公權利概念 肆、保護規範與金融監理 一、一九七○年代之前的見解 二、Wetterstein 以及 Herstatt 判決 (一)聯邦最高法院見解的變更 (二)銀行法立法理由 (三)銀行法作為秩序法的特別領域 三、聯邦政府的反應 四、保護規範是否存在 五、合憲性爭議 (一)權力分立的質疑 (二)基本法第三十四條以及基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三)財產權保障 (四)國家保護義務 (五)小結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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