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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會同驗收視同接管?
編著譯者:
蔡震榮
出版日期:
2009.0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79 期
/16-17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781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震榮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會同驗收
;
接管
;
公有之公共設施
;
國家賠償
中文摘要:
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之意義,在於人民受有損害時,要有代表政府之機關開啟國家賠償之程序,亦即,政府機關間若管轄有爭議時,仍應有機關出面負責,才不致產生公權力相互推諉,人民求助無門之狀況。
目 次:
壹、本案爭點
貳、本案所涉及之相關法理、學說以及解決之步驟
一、國家賠償義務之成立
二、管轄權確定之原則
三、驗收與接管程序之探討
參、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4 條 (94.12.28 版)
國家賠償法 第 9 條 (69.07.02 版)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第 39 條 (98.01.22 版)
行政罰法 第 31 條 (94.02.05 版)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法律決字第 0940030436 號
(73)台法字第 17670 號
(79)法律字第 1558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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