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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不服行政執行機關執行行為之法律救濟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09.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79 期/18-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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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志光
關 鍵 詞: 行政執行執行行為限制住居聲明異議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中文摘要: 不服行政執行機關所為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等程序,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規定,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者,須送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執行機關及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對聲明異議所為之決定時,可否再行提起行政爭訟,長久以來,學理與實務上對此曾有不同意見。
目  次: 壹、本案爭點
貳、不服執行機關及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對異議決定之法律救濟途徑
參、案例之說明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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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不服行政執行機關執行行為之法律救濟,月旦法學教室,第 79 期,18-19 頁,2009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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