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行政執行;執行行為;限制住居;聲明異議;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
中文摘要: |
不服行政執行機關所為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等程序,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規定,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為異議無理由者,須送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執行機關及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對聲明異議所為之決定時,可否再行提起行政爭訟,長久以來,學理與實務上對此曾有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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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本案爭點 貳、不服執行機關及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對異議決定之法律救濟途徑 參、案例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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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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