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現金股利;股東權益保障;資本維持原則;資產負債表;法定盈餘公積 |
| 中文摘要: |
公司欲分派現金股利,依我國公司法第二三二、二三七條之規定,原則上公司須於有盈餘時,在完納一切稅捐與彌補公司虧損後,並依法提撥法定盈餘之後,始得就剩餘部分分派現金股利。如公司每股稅後盈餘僅有一元,得否發放現金股利三元?除涉及股東權益保障與資本結構變動,且攸關資本維持原則與債權人之保障。是故,如何於股東與債權人間求取一個平衡成為公司法之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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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A 公司得否發放三元之現金股利 參、公司透過其他途徑發放現金 肆、現行現金股利規定之檢討 伍、案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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