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合約協商;健保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事團體 |
中文摘要: |
現行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於部分範本中定有「在本合約有效期限內,依法令授權甲方訂定之命令,其新訂或修正,而與甲乙雙方權利義務有關者,甲方應與乙方公推之相關團體代表就相關之事項進行協商,以謀雙方權利義務之平衡」之條款,而設有所謂「合約協商」之制度。惟該制度在規範上因範圍設定以致未能有效實施,另在現實上亦遭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代表性無從解決及無實施或類似之經驗作為參考等,而面臨相當之問題與困境。有鑑於此,本文乃首先探討何以應建制、實施該制度理由,以釐清其存廢問題。其後,再與勞動法上團體協商等相關制度進行比較,以作為參考。最後,著眼於我國全民健康保險之特殊性,針對上述合約協商制度之實施與運作方式,提出筆者初步之觀察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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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論 貳、現行合約協商制度所面臨之問題與困境 參、應建制合約協商制度之理由 肆、相關制度之比較觀察 伍、初步建構健保合約協商制度之建議 陸、本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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