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支付工具;民商合一;票據變造;付款人注意義務;支票占有;利益第三人契約;經濟分析;風險分擔 |
| 中文摘要: |
票據為支付工具之一種,具有代替金錢給付等優點,惟其利用亦產生成本,例如因第三人偽造變造票據,錯誤付款導致損失。當第三人杳無蹤影或無力賠償時,即轉為制度使用人間應如何分擔損失的問題。「崇友/崇反公司案」,即為適例。本文認為該項判決之法理論證與學說闡釋,尚有未洽;但能自票據法法理出發而為立論,仍有值得肯定之處。本文從票據法、民法、經濟分析等觀點切入,指陳現行規定之缺失,並建議從經濟分析角度建立風險分擔法制。由於商法與民法性質有異,故應避免機械性地套用概念或法條;本文再就民商合一原則下,當票據法規定付之闕如時,應如何適用民法提出分析。 本文進一步試擬民商合一下之法律適用原則如下:首先,於商法(含票據法)設有規定者,優先適用系爭規定。當商法無規定時,得考慮適用民法規定,惟應先探究民法之解釋結果是否符合商法蘊含之立法意旨及設計原理;若兩者並無矛盾,自可直接適用民法規定。然而,若民法規定與商法原理有所衝突時,則應依商法原則,將民法規定之要件調整至與商法規範一致。抑有進者,如民法規定顯與商法規定相扞挌時,宜捨棄民法而回歸商法,回歸商法立法目的與法理─甚至經濟分析觀點─妥適地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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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系爭案例相關判決整理 一、事實概述及兩造主張 二、法院見解 (一)甲、乙銀行對系爭變造支票付款,有無過失? (二)甲、乙銀行是否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崇友公司能否依第三人利益契約請求給付票款? 三、本案所涉之法律爭點 參、變造支票付款之法律關係 一、票據法觀點 二、民法觀點 三、從經濟觀點論風險分擔 肆、民法與票據法的整合與協調 一、民商合一的我國法制 二、票據法與民法之適用關係論 伍、支票變造之風險分擔─以本案為例 一、付款銀行所負之注意義務 二、票據法上之清償 三、占有與票據上權利之行使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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