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權力具體措施;行政處分;事實行為;通知到場;查證身分;帶往;驅離 |
中文摘要: |
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警察職權有所謂的公權力具體措施,由於其概念不夠明確,容易產生混淆,因此,本文對此概念進一步加以分析。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對於警察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力益之情事,除當場聲明異議外,另有「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規定;由於警察職權措施,通常屬於一經執行即行完畢的特質,是否仍有提起訴願的必要性,容有爭議;台北市訴願會卻對於警察臨檢行為,作成訴願之決定,本文也針對此項訴願決定作分析探討。 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有關訴願之規定有些瑕疵,將來似應修正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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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公權力的具體措施 一、行政程序法上之公權力措施 二、警察公權力具體措施 三、區別警察公權力具體措施的意義 參、法救濟途徑之探討 一、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聲明異議之規定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法救濟探討 肆、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之探討 一、本案事實 二、願人訴願以及補充理由 三、訴願會之決定 四、評析台北市訴願決定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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