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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警察職權行使法強制措施之法律性質與救濟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震榮
出版日期: 2004.08
刊登出處: 台灣/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 41 期/295-3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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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蔡震榮
關 鍵 詞: 公權力具體措施行政處分事實行為通知到場查證身分帶往驅離
中文摘要: 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警察職權有所謂的公權力具體措施,由於其概念不夠明確,容易產生混淆,因此,本文對此概念進一步加以分析。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對於警察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力益之情事,除當場聲明異議外,另有「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規定;由於警察職權措施,通常屬於一經執行即行完畢的特質,是否仍有提起訴願的必要性,容有爭議;台北市訴願會卻對於警察臨檢行為,作成訴願之決定,本文也針對此項訴願決定作分析探討。
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有關訴願之規定有些瑕疵,將來似應修正為宜。
目  次: 壹、前言
貳、公權力的具體措施
一、行政程序法上之公權力措施
二、警察公權力具體措施
三、區別警察公權力具體措施的意義
參、法救濟途徑之探討
一、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聲明異議之規定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法救濟探討
肆、臺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之探討
一、本案事實
二、願人訴願以及補充理由
三、訴願會之決定
四、評析台北市訴願決定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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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震榮,論警察職權行使法強制措施之法律性質與救濟,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 41 期,295-310 頁,2004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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