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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超越合理懷疑與證據證明 (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and Proof of Evidence)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志龍
出版日期: 2009.03
刊登出處: 台灣/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 69 期/187-223 頁
頁  數: 37 點閱次數: 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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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優勢證據簡明證明超越合理懷疑無罪推定原則提出證據責任說服責任證據法則演繹歸納三段論法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76 年臺上字 4986 號判例,引用未達「超越合理懷疑」的概念,仍得作為無罪判決。似乎認為「超越合理懷疑」時,原則上應為有罪判決。此源自於英美法之「超越合理懷疑」概念,職此之故,對英美法的適用情形有必要清楚瞭解,方可應用在我國實務。
刑事證據法則,乃是指「證據」與「待證事項」的推論關係。而刑事訴訟證據法的基本觀念與認知,為刑事訴訟法的重點。至於引用「懷疑」之概念,得否作為「有罪判決」之基礎,與我國法的「無罪推定原則」,是否有牴觸應予探討。而「有合理之懷疑」,乃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如以其作為有罪判決之基礎,將破壞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之精神。
而引用「有合理之懷疑」作為論據後,即以「懷疑」的「高低度」之「確信」作為有罪與否的標準。此種論據,乃是以「歸納法」作為基礎,而應有所質疑。本文對於美國法的「優勢證據」、「簡明證明」、「超越合理懷疑」之量差關係予以探討及批判。
證據法則的認知判斷方法,應是邏輯應用型態。而「犯罪嫌疑」概念,其並不是所有刑事程序的核心概念,而應只是「刑事偵查程序的核心概念」,其是一種「歸納」的過程。至於法院不能證明被告有罪者,即應予以無罪判決,並不如同刑事偵查程序,但法院若是以刑事偵查的「犯罪嫌疑概念」作為有罪與否的標準,顯有問題,對此,應有觀念的釐清與作法的轉變。
目  次: 壹、前言
貳、最高法院 76 年臺上字 4986 號判例之證據證明方法
參、我國刑事訴訟法有罪判決的基礎
肆、美國法上刑事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的相關概念
一、提出證據責任(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
二、說服責任(burden of pursuasion)
三、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四、簡明證明(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五、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伍、美國法上對於「懷疑」、「超越合理懷疑」的量化解決思維
陸、歐陸法的證據能力與證據證明
一、證據能力與證據證明力
二、證據調查與全辯論意旨的心證
三、證明方程式
柒、無罪推定原則、犯罪嫌疑與有罪證明
捌、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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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龍,超越合理懷疑與證據證明,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69期,187-223頁,2009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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