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任意偵查;強制處分;潛在性被告;律師辯護權;拘提 |
| 中文摘要: |
偵查方式可分為以強制處分進行偵查與任意偵查二類,強制處分因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依法律保留原則,以有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始得為之。但任意偵查因並未行使強制力,且對人民權益侵害相當輕微,雖無法律明文,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使用較不侵犯他人權利的任意偵查方式發現真實。 檢察官傳喚受訊人到庭後交警察初訊,係檢察官指揮偵查之職權,並無徵得受訊者同意之必要。檢察官傳喚時,如果有刑訴法第76條規定逕行拘提被告事由,可同時備妥傳票及拘票,進行傳喚;否則需俟受傳喚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檢察官再發拘票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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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檢察官偵查中之傳訊 一、對潛在性被告之傳訊 二、檢察官傳喚後請司法警察初訊 三、傳喚時備妥拘票 參、任意偵查 一、任意偵查之方式 二、起訴後檢察官只能任意偵查 三、起訴後任意偵查不得侵害律師辯護權 肆、聲請法院調查證據 一、聲請調查證據 二、法院駁回證據聲請之救濟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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