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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酒醉駕駛與肇事之處罰並以緩起訴處分之處置一併討論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仟萬
出版日期: 2009.02
刊登出處: 台灣/刑事法雜誌第 53 卷 第 1 期/91-127 頁
頁  數: 37 點閱次數: 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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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財團法人廖正豪‧廖林麗貞研訓中心
關 鍵 詞: 酒醉駕駛肇事逃逸緩起訴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
中文摘要: 從新近( 97 年初)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內容看來,對變更範圍主要在於法律效果部分,即由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事實上,較早之前( 96 年初),內政部及交通部跨部會議決議指出:對酒醉駕駛認定標準,以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超過○.五五毫克未肇事者,回歸交通違規處分,罰緩四萬五千元起跳,並增加社區勞役處罰。凡此情形,則表明酒醉駕駛案件,不僅對社會大眾交通往來安全,一再形成莫大危害,非得訴諸法律加重處罰或改變處罰方式;否則,無從達成法律防範效果。當然前述問題之存在,藉由修法途徑謀求改善之道,本是法治國家必然性之作為;惟如此修法範圍或相關會議決議,不管是涉及不法內涵,抑或是責任內涵,似乎未觸及先決問題,即酒醉駕駛者所遭受處置,係屬行政罰或刑罰以外之緩起訴處分時,究竟該如何看待之。故而,藉著此次修正該條文,將酒醉駕駛案件不寧唯是於實體法,尚且於程序法適用上觸及諸多問題,一舉討論之,俾以尋求解決之道。
目  次: 壹、前言
貳、有關酒醉駕駛之修法
一、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的修正
二、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修正
三、結論
參、酒醉駕駛之處罰競合
一、對酒醉駕駛之刑罰競合
二、對酒醉駕駛之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
三、結論
肆、酒醉駕駛與緩起訴處分
一、緩起訴設立之緣由
二、緩起訴之處置
三、緩起訴負擔與實質刑罰有何關聯性
四、結論
伍、總結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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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仟萬,酒醉駕駛與肇事之處罰並以緩起訴處分之處置一併討論,刑事法雜誌,第53卷第1期,91-127頁,2009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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