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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外國公司在臺債權回收程序之簡介-以調解、和解及第一審訴訟程序為中心(下) ( The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Method of Foreign Corporation's Claim-Focus on the Procedures of Accommodation, Compromise, and Proceeding on District Court (II))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翁焌旻
出版日期: 2009.02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63 期/95-108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076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訴訟文書法定期間送達調查證據言詞辯論宣示判決
中文摘要: 在訴訟實務上,常常因為相關之訴訟文書無法送達予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以致訴訟行為無法發生效力,或者是法定期間無法開始起算。故有關送達部份之規定雖未牽涉複雜之理論基礎,但對於整個訴訟程序進行之影響不可謂不大。紛爭之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後,發生該紛爭案件繫屬於民事法院之效果,此時法院應針對當事人所提起之民事紛爭進行審理,聽取雙方事實上及法律上主張、調查證據,並曉諭雙方當事人就前述事實、法律之主張及調查證據之結果進行攻擊、防禦。而於法院審理之階段,主要可以分為「書狀先行程序」、「訴訟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三個階段。
目  次: 壹、前言
貳、發生私法紛爭時之紛爭解決途徑
一、調解程序:
二、訴訟上和解之程序:
參、訴訟程序之介紹
一、簡易及小額訴訟程序(依起訴標的金額區分):
二、通常訴訟程序
(一)起訴之程序
      1.起訴之書狀
(以下刊載本期)
      2.送達
      3.法院審理之程序
      4.判決之程序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翁焌旻,外國公司在臺債權回收程序之簡介-以調解、和解及第一審訴訟程序為中心(下),萬國法律,第 163 期,95-108 頁,2009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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