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訴訟文書;法定期間;送達;調查證據;言詞辯論;宣示判決 |
中文摘要: |
在訴訟實務上,常常因為相關之訴訟文書無法送達予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以致訴訟行為無法發生效力,或者是法定期間無法開始起算。故有關送達部份之規定雖未牽涉複雜之理論基礎,但對於整個訴訟程序進行之影響不可謂不大。紛爭之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後,發生該紛爭案件繫屬於民事法院之效果,此時法院應針對當事人所提起之民事紛爭進行審理,聽取雙方事實上及法律上主張、調查證據,並曉諭雙方當事人就前述事實、法律之主張及調查證據之結果進行攻擊、防禦。而於法院審理之階段,主要可以分為「書狀先行程序」、「訴訟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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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發生私法紛爭時之紛爭解決途徑 一、調解程序: 二、訴訟上和解之程序: 參、訴訟程序之介紹 一、簡易及小額訴訟程序(依起訴標的金額區分): 二、通常訴訟程序 (一)起訴之程序 1.起訴之書狀 (以下刊載本期) 2.送達 3.法院審理之程序 4.判決之程序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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