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網域名稱;權利;契約;訴訟;註冊;判決 |
中文摘要: |
網域名稱註冊人,係基於「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而與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所形成之意思合致,得以使用特定之網域名稱,並非基於特定「法律」,此與商標權人基於「商標法」,專利權人基於「專利法」所取得之權利,有所不同。基於債權契約相對性原則,契約雙方當事人自受此契約內容之拘束,其實質內涵,在網域名稱註冊人方面,即能依據「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及相關規定使用網域名稱;在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方面,非依據「網域名稱申請同意書」及相關規定,不應影響網域各稱註冊人使用該特定網域名稱之權利;至於第三人,解釋上將不當然受相關契約規定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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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網域名稱之性質 一、權利 二、基於契約關係 三、契約相對性 貳、網域名稱爭議程序之性質 一、基於契約 二、申訴人與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之關係 參、網域名稱爭議程序與訴訟 一、網域名稱爭議程序之規定 二、網域名稱爭議決定在訴訟上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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