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未成年人;拋棄繼承;遺產;債務;溯及既往;清算 |
中文摘要: |
立法院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於維持當然繼承制度之原則下,例外的在民法第 1153 條第 2 項增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限定繼承制度,就不同之繼承主體採不同之制度設計。同時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l 之 1 條第 2 項,讓民法修正施行前已繼承債務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也能溯及既往主張法定限定繼承責任,藉以解決現存之社會問題。本文係對民法繼承編之修法為介紹,並檢討修法後所產生之問題,以期對整個未成年人繼承之制度為深入的探討,並提出本文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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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未成年子女繼承制度修法介紹 一、立法背景 二、增訂法定限定繼承制度 參、法定限定繼承所衍生疑義之評析 一、法定限定繼承是否適用民法第 1156 條以下之規定 二、現行法對於與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同為繼承者保護不周 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之 1 第 2 項「溯及既往」條款之檢討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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