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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淺論外國私募股權基金在我國投資不動產之管制 ( A Brief Discussion on Restrictions Imposed upon Foreign Private Equity Funds' Investment in Taiwan's Property Market)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黛齡
出版日期: 2008.08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60 期/64-67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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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私募股權基金不動產信託舉債融資收購
中文摘要: 私募基金在台投資不動產運作方式不外有二種,其一為直接購買不動產,另外則以購買股權方式收購不動產所有權人公司之股份;資金來源方式多半以自有資金搭配圈內銀行融資貸款,鮮有全部以自有資金投資。雖然全部融資對私募基金而言是最佳投資方式,目前向國內銀行金額貸款,市場上不可行。因此搭配自有資金係一定必要。有些不動產投資案基於租稅考量會以購買股權方式來投資,可節省土地增值稅,及其他不動產過戶相關稅費。另主管機關目前對私募基金中如有陸資係採嚴格控管,不僅投資本案資金需保證絕無陸資,而且絕對禁止有陸資投資者之私募基金投資我國公司。
目  次: 壹、前言
貳、投資不動產之管制
一、購買不動產
二、購買股權
參、結論與建議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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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黛齡,淺論外國私募股權基金在我國投資不動產之管制,萬國法律,第 160 期,64-67 頁,2008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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