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權利金;租稅優惠;免稅;報酬;技術合作;所得稅法 |
中文摘要: |
國內外事業間之交易是否符合「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審查原則」規定之「技術合作」,是主管機關審查此類免稅申請之重點之一。若外國營利事業單純僅為外國專利權之授權,並無實質提供符合之專門技術,則其因授權而收取之權利金不符合「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審查原則」而不得申請免稅。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21 款規定與同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要件各不相同,應依合約內容性質決定可申請之租稅優惠。在同一份合約中,若外國事業除提供專門技術予本國事業外,尚派員來台為本國事業之員工提供教育訓練及諮詢等技術服務時,則在符合相關規定之要件下,外國事業因提供專門技術所收取之權利金可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21 款規定,而其於台灣提供技術服務所收取之技術服務報酬,則可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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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21 款 壹、法律依據 貳、申請之主體、要件及程序 ※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 壹、法律依據 貳、申請之要件及程序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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