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精神醫療觀察法;責任能力;心神喪失;精神障礙;監護處分 |
| 中文摘要: |
我國於 2006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的新修刑法中,關於責任能力與監護處分的規定皆作了修改,而關於此修改是否能解決過往所引起的爭議,恐待時間觀察。本文則試圖從日本於 2003 年通過全名為《因心神喪失等狀態所為的重大危害他人行為者的醫療與觀察法》的介紹,來檢討我國目前對精神障礙犯罪者刑事處遇的規範妥當性,及未來是否可為我國法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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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日本精神障礙犯罪者的責任能力判斷 一、日本責任能力的規定及其基準 (一)責任能力的規定及其解釋 (二)責任能力的判斷 二、依慣例所建立的基準及其疑問 三、精神醫療與責任能力的關係 (一)一元論 (二)特別法規範的必要性 參、日本精神醫療觀察法的介紹 一、立法沿革 二、對精神障礙者人權侵害的限制原則 (一)對非犯罪者 (二)對犯罪者 三、精神醫療觀察法簡介 (一)總則 (二)審判程序 (三)醫療 四、精神醫療觀察法的檢討 (一)本法的性質爭議 (二)二次處罰的疑義 (三)法院組成的疑義 (四)程序交錯的疑義 (五)不定期間的疑義 肆、我國對於精神障礙者刑事處遇的檢討 一、責任能力 (一)舊刑法的規定 (二)新法 二、監護處分 (一)舊法的缺失 (二)新法的疑問 三、日本法的參考可能性 伍、對精神障礙犯罪者應有的司法處遇 一、預防階段 二、偵查期間 三、審判階段 四、判決確定後 (一)獨立的審判程序 (二)專家參與 (三)正當程序保障 (四)法院決定的多元性 (五)指定醫療處所的形成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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