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定繼承;繼承人;限定繼承;概括繼承;陳報遺產清冊 |
中文摘要: |
立法院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通過民法繼承編之修正,修正法主要在於解決繼承人因不瞭解法律規定,未能於法定期間限定或拋棄繼承,而導致須終身背負債務之問題。本次繼承制度之修正變動幅度頗大,可謂開創國內外繼承制度之先例,完全走出與傳統繼承制度不同之特色。鑑於繼承制度必須兼顧各繼承人間,以及繼承人與債權人間之利益,究竟新制施行後能否達成保護繼承人、貫徹被繼承人遺志以及交易安全之繼承法應有目的,本文乃針對上述問題所作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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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新制應正名為「法定繼承」 參、法定繼承新制之內容與檢討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肆、全面溯及適用之例外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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