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定繼承新制;遺產債務;遺產清冊;有限責任;清算程序 |
中文摘要: |
為避免弱勢繼承人終身無法擺脫遺產債務之桎梏,立法者特別修正民法繼承編,制訂出法定繼承新制,而其特色在於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亦即所謂之有限責任。然則有限責任能否實施順利,其關鍵在於清算程序,若繼承人未確實陳報遺產清冊,有關遺產債務之比例清償,或繼承人對於遺產債務之連帶責任等均難以釐清,以後繼承人與債權人之糾紛將層出不窮,但要求全體繼承人全面陳報遺產清冊,勢必增加多數無債務繼承人程序上之繁瑣,因此修正法以法定繼承新制取代全面限定繼承,同時將限定繼承制度自我國繼承編中移除,此次修正可謂開創國內外繼承制度之先例,完全走出與傳統繼承制度不同之特色,其成效如何,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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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肆、全面溯及適用之例外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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