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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違憲而定期失效法律的效力-兼評釋字第 619 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判字第 615 號判決
編著譯者:
李惠宗
出版日期:
2009.10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60 卷 第 10 期
/4-16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242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李惠宗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違憲審查
;
憲法解釋
;
誠信原則
中文摘要:
法律縱使是由具有民主合法性的民意代表機關所制訂,但仍有其界限,亦即在價值秩序上不得違背憲法所確立的憲政秩序。法律不得違背憲法,主要係指法律的內容不得違背憲法所確立的價值。但違憲法律是否必然導致無效,又法律如果違憲而無效,究竟為何種無效,在法本質論上並非有唯一的見解。
目 次:
壹、法律的違憲審查
一、法律的民主合法性與違憲審查
二、司法解釋之效力
(一)人的效力
(二)事的效力
(三)時的效力
貳、違憲法律之效力
一、違憲法律無效的類型
二、宣告違憲法律定期失效的理論基礎
(一)法安定性
(二)權力分立與制衡
三、宣告定期失效的違憲法律之「可執行性」
四、司法院解釋對個案的效力
參、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判字第 615 號判決之檢討
一、事件背景
二、司法院釋字第 619 號解釋的意旨
三、97 年度判字第 615 號判決意旨-違憲尚未失效法律不可以作為再審之依據?
四、土地稅法第 54 條被宣告違憲後的因應
五、不具備適用優惠稅率要件的類型是否應「視同」逃漏稅?
肆、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15、23、78、171、172 條 (36.01.01 版)
土地稅法 第 54 條 (96.07.11 版)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6 條 (98.01.23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177 號
釋字第 185 號
釋字第 188 號
釋字第 251 號
釋字第 261 號
釋字第 390 號
釋字第 402 號
釋字第 619 號
釋字第 649 號
釋字第 654 號
釋字第 662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判字第 615 號 判例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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