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自始主觀不能;自始客觀不能;嗣後主觀不能;嗣後客觀不能;物權變動之理論;純粹意思合致原則;物權行為獨立性與無因性原則;有償契約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所謂不能之給付,係僅指自始客觀不能?抑或兼指自始主觀不能?抑或非指上述兩者,而是另有所指?出賣他人之物,係自始主觀不能,是否為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前段所規定之「不能之給付」?買賣契約是否有效?如果認為買賣契約有效,其理由是因買賣契約為債權契約,不以出賣人具有處分權為必要?抑或是買賣契約為有償契約,應保護善意買受人?就上述問題,王澤鑑大法官與孫森焱大法官有相當不同之見解。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2677 號判決認為,出賣人對於出賣之標的物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出賣人將第三人所有之物出賣者,並非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不得認其契約為無效,因而廢棄原判決。本文從自始給付不能之制度發展史及法律比較之觀點,探討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法律為何賦與契約無效之法律效果;以及出賣他人之物是否為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不能之給付」之適用範圍;或許對問題之釐清及解決,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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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2677 號判決 一、案例事實 二、判決要旨 貳、問題之說明 參、國內學者見解之整理 一、僅指自始客觀給付不能說 二、兼指自始客觀給付不能與自始主觀給付不能說 肆、歷史之觀察 伍、各國法律之比較觀察 一、法國民法 二、德國民法 三、奧地利民法 陸、我國現行法之分析檢討 一、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之適用範圍 二、出賣他人之物之法律效果 柒、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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