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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自始給付不能之契約效力-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2677 號判決之研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添輝
出版日期: 2009.10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 60 卷 第 10 期/57-73 頁
頁  數: 18 點閱次數: 3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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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添輝
關 鍵 詞: 自始主觀不能自始客觀不能嗣後主觀不能嗣後客觀不能物權變動之理論純粹意思合致原則物權行為獨立性與無因性原則有償契約
中文摘要: 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所謂不能之給付,係僅指自始客觀不能?抑或兼指自始主觀不能?抑或非指上述兩者,而是另有所指?出賣他人之物,係自始主觀不能,是否為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前段所規定之「不能之給付」?買賣契約是否有效?如果認為買賣契約有效,其理由是因買賣契約為債權契約,不以出賣人具有處分權為必要?抑或是買賣契約為有償契約,應保護善意買受人?就上述問題,王澤鑑大法官與孫森焱大法官有相當不同之見解。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2677 號判決認為,出賣人對於出賣之標的物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出賣人將第三人所有之物出賣者,並非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不得認其契約為無效,因而廢棄原判決。本文從自始給付不能之制度發展史及法律比較之觀點,探討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法律為何賦與契約無效之法律效果;以及出賣他人之物是否為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不能之給付」之適用範圍;或許對問題之釐清及解決,有所助益。
目  次: 壹、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2677 號判決
一、案例事實
二、判決要旨
貳、問題之說明
參、國內學者見解之整理
一、僅指自始客觀給付不能說
二、兼指自始客觀給付不能與自始主觀給付不能說
肆、歷史之觀察
伍、各國法律之比較觀察
一、法國民法
二、德國民法
三、奧地利民法
陸、我國現行法之分析檢討
一、民法第 24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之適用範圍
二、出賣他人之物之法律效果
柒、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添輝,自始給付不能之契約效力-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2677 號判決之研究,法令月刊,第 60 卷 第 10 期,57-73 頁,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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