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減招;停招;系所評鑑;講學自由;私人興學自由;少子化 |
中文摘要: |
教育部近年來推動大學系所評鑑,加上少子化的背景,故教育部即以評鑑結果,作為大學系所減招、停招的理由。本文將從憲法及行政法的角度,來檢討減招的合憲性和合法性的問題。首先以憲法角度對之進行檢驗,本文認為其無法經過比例原則的檢驗。而落實到具體的行政法運作上,教育部以修改「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的方式,規定減招、停招的標準,這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教育部將這個作業要點,溯及既往的適用在以前核准設立的系所,並沒有注意到信賴利益保護的問題,未設定一個過渡期間,也極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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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招生自由與比例原則 一、講學自由與私人興學自由 二、招生自由 三、比例原則檢驗 (一)少子化 (一)美國經驗比較 (二)市場淘汰機制 參、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 一、法源依據 二、「作業要點」的定性 (一)教育部自己定性為行政規則 (二)應屬於法規命令 (三)定性為行政規則,規避行政程序 三、評鑑完後才修改作業要點 (一)何時處罰事前不明確 (二)造成學校後續評鑑改善的不確定性 (三)行政院訴願會決定 肆、標準變動與信賴保護原則 一、最低門檻制 (一)設系標準 (二)設所標準 二、提高標準並溯及既往適用 (一)關於系的標準 (二)關於所的標準 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一)行政命令修改的信賴保護 (二)授益行政處分廢止的信賴保護 伍、教育部近期發展 一、自動撤銷減招處分 二、通過新版總量發展標準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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