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告知後同意;醫病關係;信賴保護關係;醫療契約 |
中文摘要: |
本文主要目的有四:一、釐清醫師說明義務之意義與類型;二、區辨告知後同意與其他說明義務之不同;三、探討告知後同意在民法上之理論依據與性質;四、說明違反告知後同意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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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言 貳、醫師說明義務之意義與類型 一、醫師不知情而未告知 (一)由於誤診而不知情 (二)由於其他過失行為而不知情 二、醫師知情而未告知 (一)告知後同意法則之違反 (二)其他說明義務之違反 參、告知後同意之法律性質 一、侵權行為法上之性質 (一)過失要件說 (二)違法性阻卻事由說(身體傷害行為說) (三)人格權侵害說 (以下刊載本期) 二、契約法上之性質 三、綜合檢討 (一)學說檢討 (二)案例分析 (以下待續) 肆、告知義務之內容 一、告知之標準 二、告知之範圍 (一)不接受治療之後果(放棄醫療之風險) (二)其他替代治療方案 (三)治療風險與併發症 三、告知之例外 伍、病患之同意能力 一、病患同意之自主性 二、病患之同意能力 陸、未告知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 柒、結語:病患自主權之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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