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金錢債權;專屬性;處分;讓與;抵銷;扶養費用 |
中文摘要: |
民法上之金錢債權從性質而言並無專屬性,故權利人原則上得任意讓與或處分,權利人之債權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為扣押或聲請法院發支付轉給命令,如債務人同時對權利人有符合抵銷適狀之債權,亦得主張抵銷。然如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此等金錢債權例外具有專屬性,於此情形下,上開就債權所為之處分、扣押、抵銷即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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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提出 貳、案利分析 一、專屬權與非專屬權之區分 二、金錢債權之專屬性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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