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受被害人囑託;不法要素;減輕事由;前提事實 |
中文摘要: |
首先,沒有爭議的是,我們如果把條文中的「受被害人囑託」理解成一個「不法」要素,那麼就只有當這個要素於客觀、主觀兩方面都被實現時,才能夠成立本罪的故意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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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乙拿下藥的食物給甲食用之行爲可能構成普通殺人既遂罪(刑法二七一I) 貳、乙將摻有藥劑之食物供甲食用的行爲可能構成受囑託殺人罪(刑法二七五) 一、問題所在:既遂還是未遂? 二、不法的減輕還是罪責的減輕? 三、適用於不法減輕事由前提事實的特殊錯誤規則 參、附論:是否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刑法二七六I)? 肆、競合關係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伍、丙冒用甲的名義留字條的行為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刑法二一○) 陸、丙冒用甲的名義留字條的行為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既遂罪(刑法二七一I) 一、限於被利用人無責任能力? 二、限於被利用人不構成犯罪或非正犯? 三、正犯後之正犯:錯誤支配 四、欠缺實定法依據:牴觸罪刑法定原則的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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