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
法學期刊
論著
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
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大意」滅親(上)-對於減輕事由前提事實的錯誤
編著譯者:
蔡聖偉
出版日期:
2009.09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83 期
/75-85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613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聖偉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受被害人囑託
;
不法要素
;
減輕事由
;
前提事實
中文摘要:
首先,沒有爭議的是,我們如果把條文中的「受被害人囑託」理解成一個「不法」要素,那麼就只有當這個要素於客觀、主觀兩方面都被實現時,才能夠成立本罪的故意既遂。
目 次:
壹、乙拿下藥的食物給甲食用之行爲可能構成普通殺人既遂罪(刑法二七一I)
貳、乙將摻有藥劑之食物供甲食用的行爲可能構成受囑託殺人罪(刑法二七五)
一、問題所在:既遂還是未遂?
二、不法的減輕還是罪責的減輕?
三、適用於不法減輕事由前提事實的特殊錯誤規則
參、附論:是否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刑法二七六I)?
肆、競合關係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伍、丙冒用甲的名義留字條的行為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刑法二一○)
陸、丙冒用甲的名義留字條的行為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既遂罪(刑法二七一I)
一、限於被利用人無責任能力?
二、限於被利用人不構成犯罪或非正犯?
三、正犯後之正犯:錯誤支配
四、欠缺實定法依據:牴觸罪刑法定原則的類推適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26、271、274、275、276 條 (98.06.1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77 年度台上字第 2620 號 刑事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非字第 265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936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返回功能列